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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xscjgj/2025-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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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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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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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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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33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51号
当事人: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建水服务网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K3CQB0P
营业场所:建水县临安镇泽园路5号A栋2号商铺
负责人: 蒋骐鸿
2019年02月10日,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到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泽园路5号A栋2号商铺的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建水服务网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境内旅游合同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的其他约定中有“单房差和自由活动期间等行程以外的费用”;在境外旅游合同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的其他约定中有“门票:行程中所列景点首道门票,若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的,不退费用,敬请谅解。”和“单房差。因出现单男单女或者客人要求一人一间,需要支付房差。”这些条款。并且这些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当事人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6日
建市监罚〔2019〕52号
当事人: 李学成
联系地址: 建水县临安镇营和村17号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0日在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延长线(林和源酒店旁)的草原人家饭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2019年4月24日被查获时,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6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已构成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罚款840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16日
建市监罚〔2019〕53号
当事人:建水县友和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5688375830
住 所:建水县临安镇工业大道红绿灯前行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钟德举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县太来乡院子村牛路组
建水县友和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在原建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汽车及配件销售和维修,该公司目前在售车型有东风日产、上汽荣威、比亚迪、丰田、三菱、北汽、起亚系列车型。2018年10月26日荣威i5型车上市,为了宣传该车,当事人从红河荣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领得2张印有“荣威i5全新高能、一步到位、最佳中级车、建水友和”等内容的广告,于2019年2月份张贴在青龙加油站斜对面的墙上和青龙街街口路边墙上,2019年2月28日被我局查获。
当事人使用印有“荣威i5全新高能、一步到位、最佳中级车、建水友和”等内容的广告作宣传,在广告语中使用“最佳”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于使用广告禁止用语的违法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并及时主动撤回已发布的违法广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从轻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一)项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20000元。
2019年5月16日
建市监罚〔2019〕54号
当事人: 普春梅
住所(住址):建水县坡头乡黄草坝村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教场路62号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5日在建水县临安镇教场路62号,从事按摩理发服务活动,截至2019年4月1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获销售收入1500元,违法所得7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按摩理发服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认识错误到位,有悔改表现,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2019年5月17日
建市监罚〔2019〕55号
当事人: 建水县仁源货站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LYL4W7P
住所(住址):建水县临安镇公交西站附楼一楼1号铺面
经营者:罗云伟
联系地址:建水县南庄镇大桥村51号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8日在建水县临安镇公交西站附楼一楼1号铺面,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学习用品、日用百货、生活杂品、卷烟销售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4月1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有经营额30000余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认识错误到位,有悔改表现,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