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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462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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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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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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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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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34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56号
当事人:建水县康立方保健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NHQP81
住所(住址):建水县临安镇福康路(兴凯佳景)9幢59号车库
经营者: 马梦蝶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培德村364号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从郑州购进了货值金额1590元的“木瓜茶”(混合类代用茶)、“葆和茶”二种食品,在建水县临安镇福康路(兴凯佳景)9幢59号车库进行销售,截至2019年4月2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获销售收入1200余元,违法所得24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6元。
2019年5月10日
建市监罚〔2019〕57号
当事人: 柴靖
住址:建水县临安镇红庙村27号
投诉人于5月3日上午9时至11时到当事人承包经营的原机关幼儿园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员未按公示的停车收费标准(7:00-22:00,5元/辆)向投诉人收取10元停车费,多收5元停车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经营者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处罚与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2019年5月25日
建市监罚〔2019〕58号
当事人;建水县姐妹内衣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524MA6NQ7YH5J
住所(住址):建水县临安镇临安路38号附1号铺面
经营者:李妃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临安路38号附1号铺面
当事人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微商以100元/套的价格购进0086#、0087#“美人计”、“MERRIGE”、“瘦身公式”内衣系列产品共计6套,以每件199元的价格在建水县姐妹内衣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内衣系列产品侵犯了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美人计”、“MERRIGE”、“瘦身公式”注册商标专用权。至被查获时止,上述内衣系列产品已销售2套,剩余4套,共计违法经营额1194元,违法所得198元。
当事人销售的内衣系列产品侵犯了“美人计”、“MERRIGE”、“瘦身公式”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销售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情形,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4套;
2 、罚款2000元。
2019年5月29日
建市监罚〔2019〕59号
当事人:建水县大象小象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524600337909
住所(住址):建水县临安镇永祯巷111号
经营者:向海玉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永祯巷111号
建水县大象小象服装店于2018年11月从上门推销的微商处以150元/套的价格购进0086#、0087#“美人计”、“MERRIGE”、“瘦身公式”内衣系列产品共计18套,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在建水县大象小象服装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内衣系列产品侵犯了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美人计”、“MERRIGE”、“瘦身公式”注册商标专用权。至被查获时止,上述内衣系列产品已销售6套,微商拿回1套,剩余11套,共计违法经营额34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销售的内衣系列产品侵犯了“美人计”、“MERRIGE”、“瘦身公式”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销售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情形,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1套;
2 、罚款5000元。
2019年5月29日
建市监罚〔2019〕60号
当事人:李进梅
住址:建水县面甸镇啊永甸村112号
联系地址:建水县面甸镇红田啊永甸地师山脚
当事人李进梅于2018年8月份开始,在未经核准登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建水县面甸镇红田啊永甸地师山脚从事小米辣加工活动。当事人以每公斤4.10元的价格共收购小米辣36吨,用于小米辣加工,于2019年1月5日以每公斤4.10元的价卖出9吨小米辣,厂内库存小米辣3池共27吨,至被查获时止,计货值金额1476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行为,销售的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如实报告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3000元。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