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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462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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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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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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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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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35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61号
当事人:白应波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宗家庄村235号
2018年11月23日,建水县雪之花化妆品店一分店的经营者白应波,终止自己经营的销售业务,将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111号的铺面2间出租给胡凯文经营其他化妆品,租期从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收取租金120000元,后又对胡凯文延期一个月,同时,当事人把建水县雪之花化妆品店一分店的营业执照出借给胡凯文用于化妆品销售,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当事人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场所并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符合《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属为无照经营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对当事人为无照经营的经营者提供铺面、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2019年8月5日
建市监罚〔2019〕62号
当事人:黄永芳
联系地址:湖南省桃江县高桥乡双石桥村何家湾村民组
2019年5月23日15时14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建水县临安镇迎晖路17号铺面(店名为新潮美容美发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悬挂《营业执照》,现场销售有标示为“阿道夫?”字样的植草精华护发乳液6瓶,净含量800g,生产厂家广州德谷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标示为香港阿道夫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的“爱洛薇”植萃精华护发乳液14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印有“阿道夫?”和图案的化妆品,经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侵犯了该公司“阿道夫”注册商标专用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均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销售侵犯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阿道夫?”注册商标和图案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2019年6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告知书》(建市监听告〔2019〕6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瓶;
3、罚款2000元。
2019年6月25日
建市监罚〔2019〕63号
当事人:建水县兴梅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NHQP81
住所(住址):建水县西庄镇高营村785号
经营者: 龙兴梅
联系地址:建水县西庄镇高营村785号
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3月以1元每袋购进上好佳牌鲜虾条5袋(净含量40克/袋);于2018年9月以0.5元每袋购进上好佳牌薯条20袋(净含量9克/袋),在西庄镇高营市场内的建水县兴梅副食店分别以1.5元、1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19年4月2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除当事人自己吃了2袋鲜虾条和3袋薯条外,货架上还剩超过保质期的3袋鲜虾条和17袋薯条未售出,其中:上好佳牌鲜虾条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3日,保值期9个月,已超期6个月;上好佳牌薯条生产日期2018年6月9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期1个月。以上超期食品共计货值金额21.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上好佳牌鲜虾条3袋、薯条17袋罚款;
2、罚款1500元。
2019年6月19日
建市监罚〔2019〕64号
当事人:童刚、男、汉族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荣昌路57号。
住址:建水县曲江镇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舍13幢3号
联系地址:建水县曲江镇荣昌路57号。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在建水县曲江镇荣昌路57号装修了包房12间从事KTV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6月3日被查获时止,违法经营额10万余元,未嬴利,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KTV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3000元。
2019年6月14日
建市监罚〔2019〕65号
当事人:刘亚斌、男、汉族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第二农贸市场内
住址: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109号
联系地址: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109号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在建水县曲江镇第二农贸市场内装修了包房15间从事KTV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6月4日被查获时止,违法经营额8万余元,未嬴利,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KTV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3000元。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