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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9-184620-629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1-15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38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76号

  当事人:建水县黔顺鸡肉嘎嘎过桥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LNEBE5H

  住所(住址):建水县临安镇金银街375号

  经营者:罗吉辉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金银街375号

  当事人在2014年9月22日办理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在2017年9月21日到期时未及时到有关部门更换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无证的情况下继续在建水县临安镇金银街375号,从事小吃服务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6月1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有货值金额10000余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019年7月4日

  建市监罚〔2019〕77号

  当事人:建水县青龙镇毛兵农产品分拣包装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3228620418

  住所:建水县青龙镇老里硐村委会赵八组村内青建公路边

  投资人:毛兵

  联系地址:建水县青龙镇赵家塘村17号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6日,向昆明浩宝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浙江立德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SLLDZ3-930,产品编号:15083560 ,最大称量100000Kg的电子汽车衡安装在公司办公室正对面,从2015年10月10日起开始使用;于2019年3月25日,向昆明浩宝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一台由昆明浩宝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16m,最大称量150000Kg,产品编号:190226的电子汽车衡安装在公司进门的左边,从2019年4月14日起开始使用。当事人用上述两台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汽车衡进行交易结算从中收费,至被查获时止有经营额3000元。

  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属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款第十项“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之规定的地秤须强制检定。当事人未经检定擅自使用电子汽车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属未经检定合格擅自使用电子汽车衡进行交易结算从中收费的无证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

  2、罚款900元。

  2019年7月14日

  建市监罚〔2019〕78号

  当事人: 建水县鼎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309548373X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南庄镇羊街农场八队

  法定代表人:孙安辣

  经营范围:肉制品(酱卤制品)、速冻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膨化食品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建水县鼎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于2018年7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油炸鸡爪,销往广东。2019年4月28日当事人以10000元/吨的价格从昆明荣泰祥经营部购进无标签食品原料冻鸡爪4吨,用于生产经营,2019年5月16日被我局在其原料仓库内查获,货值金额4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包装上没有标明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规定的内容,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此前也没有购买、加工过无标签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的冻鸡爪4吨;

  2、罚款30,000元。

  2019年7月26日

  建市监罚〔2019〕79号

  当事人:李金祥

  住所(住址):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委会阿土村

  联系地址: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委会阿土村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擅自在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从事汽车修理,至2019年7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营业额为人民币:43000元。扣除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还在亏本阶段,无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2019年7月22日

  建市监罚〔2019〕80号

  当事人:建水县肯德利烘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LTR54E

  住所(住址):建水县临安镇朝阳北路31-32号铺面

  经营者: 张应华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朝阳北路31-32号

  2019年5月29日当事人制作的“雪花酥”、“云片糕”、“网红沙皮狗”等八种预包装食品,在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情况下就在店里进行销售, 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计货值金额为386元,有违法经营额200余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的规定,属销售标签上未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