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价格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建设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营造统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开展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云南省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规定》的管辖范围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县发改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本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清单须覆盖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全覆盖,并依据行政权力清单做动态管理。
第五条:根据监管行业类别建立价格监管对象名录库,并负责名录库的维护。
监管对象名录库维护,应当根据经营者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更新,并记录更新情况。
第六条:建立本级执法人员名录库,并负责名录库的维护。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并记录更新情况。
第七条: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一般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以某一行业和领域的所有经营者为抽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
重点抽查,是指根据经营规模、信用等级、处罚记录等因素,对某一行业和领域的部分经营者开展随机抽查;
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是指先进行重点抽查,再对重点抽查对象外的经营者开展一般抽查。
第八条:负责职责范围内监管领域和行业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检查范围、检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法定依据、时间安排、执法人员选派、工作要求等事项,随机抽查工作需要系统上下和相关部门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及具体分工。
随机抽查的工作方案,应经建水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九条: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协同推进,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从价格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名单。
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实行随机选派:
(一)执法人员名录库内的内部随机;
(二)执法人员名录库内的局部随机;
(三)执法人员名录库内的全员随机。
随机确定的执法人员认为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检查对象或第三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需另行随机选派执法人员。
第十条:对某一行业和领域开展价格检查时,随机抽查经营者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
对价格信用评价较高的经营者,可以减少或者免于抽查;对价格信用评价较低的经营者,以及投诉举报多、发生过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应当重点抽查并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一般采用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检查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现场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
(二)引导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按照经营者实际情况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并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听取经营者对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服务创新发展、推进社会管理、加强政府部门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自现场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抽查情况填写《XX部门随机抽查情况审批表》(见附件)报本部门领导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二)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立案调查;
(三)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情节轻微,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
(四)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涉嫌犯罪,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六)通过经营者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七)其他。
经审核同意后,对存在前款规定的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存在前款规定的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及时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等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抽查结束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次抽查情况和结果填写《XX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按照规定程序公开。抽查方案涉及抽查对象多、时间跨度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填写《XX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并通过各级发改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规定》,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四条:负责本级随机抽查材料、信息的收集、记录和维护工作。对随机抽查工作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汇编装订成册,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开展国家机关收费检查、配合上级机关反价格垄断调查、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以及确有必要实施全覆盖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