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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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zsthjjjsfj/2026-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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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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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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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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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6〕1-1号
当事人:黄梅波,性别:女,民族:白族
身份证号码:
地址:2026年2月2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建水县福荣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负责的建水县福荣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建水县福荣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取得《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建水县面甸镇梭罗标准化猪场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8年3月开始建设,2018年9月猪场及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成,2018年10月开始养殖商品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同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建水县福荣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梅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戴应虎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6年2月26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3月10日、2026年3月25日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2月26日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建水县面甸梭罗标准化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存在涉案项目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6年4月28日直接送达你。你在法定期限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并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裁定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
2.排放污染物类型:该公司排放污染物类型为养殖废水,未提取到相关裁量因子,该裁量因素不予裁量;
3.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
4.项目地点: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该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水县福荣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猪场建设完成,2018年10月养殖商品猪至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
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处罚系统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该公司两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第1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公司违法行为未发生跨区域舆论影响,关注度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该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
4.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4-0.7),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故取0.4。
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50%×5+50%×[(1+5+1+1+1)/5]=3.4
修正系数计算: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8÷(4×2)×50%=-0.5
并且[(A-1)/4]=0.6,符合区间值[0,1];(0.5+B)=0.1875,符合区间值[0,1]。
C=0.4
N=50000元
M=200000元
罚款金额计算:
X=N+(M-N)×[(A-1)/4]×(0.5+B)×C
=50000+(200000-50000)×[(3.4-1/4]×(0.5-0.5)×0.4
=50000元
根据裁量权规则计算结果为50000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舍去不足一千的部分为50000元。
综上,本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26081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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