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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6-0000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1-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红建环查(扣)〔2025〕01号

李 进: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公民身份号码:

负责人:李 进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李棋社区陆篾屯7幢15号

经营地址: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东村村委会麻雀山(建水县滇隆石英砂厂内)

2025年12月1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东村村委会麻雀山对建水县滇隆石英砂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未依法取得《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租建水县滇隆石英砂厂后新建1条磨粉生产线,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5年12月16日出具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12月17日、23日、24日出具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2025年12月23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固体废物检测报告(KYJC2025[121605]号)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我局决定对你新建磨粉生产线的打砂机及转移至云南德福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仓库贮存的危险固体废物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查封的打砂机存放于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东村村委会麻雀山(建水县滇隆石英砂厂内);610吨(其中成品306.74吨)危险固体废物存放于云南德福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仓库。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物品。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