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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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zsthjjjsfj/2025-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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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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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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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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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5〕11号
当事人:红河鑫粮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汝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陈官白马冲(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内)
2025年5月1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建水县临安镇陈官白马冲的红河鑫粮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5万吨/年玉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4年9月开工建设,2025年1月建设完工,2025年1月底至2月初调试生产14天,项目总投资130万元,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汝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张汝成的身份信息。
2、2025年5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李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兵为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代为行使或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3、2025年5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你(公司)总投资额及生产规模。
4、2025年5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证明你(公司)主体工程建设时间。
5、2025年5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
6、《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你公司5万吨/年玉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违法行为。
7、《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汝成进行调查询问,张汝成承认公司5万吨/年玉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违法行为。
8、《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兵进行调查询问,李兵承认公司5万吨/年玉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违法行为。
9、《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录像说明》7张、《红河州
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证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5万吨/年玉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设备已经建设完成及项目建设的位置。
10、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关于红河鑫粮农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的查询情况,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位于建水县一般管控单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6月30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5年7月1日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经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5万吨/年玉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该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该项目于2025年1月底至2月初调试生产14天,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2024年9月开工建设,2025年1月建设完工,2025年1月底至2月初调试生产14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案件发生在建水县辖区内,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案发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员工5人,未正式投入生产营业收入为0,(工业*,从业人员X<20,营业收入Y<300(微型)),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0.4),项目已建设完成但未全面投入生产,故取中间值0.25。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3365.63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3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5万吨/年玉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26081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 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