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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5-000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2-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5〕09号)

当事人/姓名:山西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蔚玉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100MA0L5BFX9U

地址/住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79号茂业天地7幢1604

2024年12月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建水县甸尾乡高楼寨村,对你(单位)分包建设的云南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红河段跃进隧洞2#支洞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分包建设的云南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红河段跃进隧洞2#支洞涌水及施工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建设管道流至大山水库排放,该排放废水的排口位于建水县跃进一青云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书证:2024年12月6日你(单位)提供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蔚玉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蔚玉霞的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林兴身份证》《张晓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兴、张晓亮为你(单位) 委托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代为行使或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3)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红河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你(单位)分包建设云南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红河段跃进隧洞2#支洞的事实以及你(单位)系本案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的事实。

(二)现场笔录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你(单位)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法事实。

(三)证人证言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林兴、张晓亮进行调查询问,林兴、张晓亮对你(单位)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的事实;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5日对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李胜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法事实。

(五)视听资料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录像说明》9张:证明你(单位)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2025〕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年2月1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你(单位)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案审会研究,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在建水县跃进一青云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26081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 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