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152-57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8-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4〕24号)

  红河州建水隆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CGN11D4L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贵相 

  地    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陈官村(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内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环境违法线索,2024年6月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云南建水华通锰业有限公司内)对红河州隆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3日未经批准擅自将70.53吨废铅蓄电池(HW31含铅废物,900-052-31)转移至贵州麒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6月20日出具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6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4〕24号)及《送达回证》于2024年8月13日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属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裁量等级为3;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属于跨省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2;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0.4。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0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0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