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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347-663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2-27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环罚字〔2017〕13号

建水县面甸镇安边哨万寿菊收购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定生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2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你在建水县面甸镇安边哨万寿菊收购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收购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收购点于2012年建设并同年7月投入运营,收购点未办理过环境影响评价。

  2、收购点产生的发酵废水抽往收购点后山荒地自然渗透蒸发,收购点三个废水收集池两个属天然土坑。

  3、委托无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处理万寿菊发酵废水,废水倾倒在面甸镇安边哨方向马豆塘废弃石场及马豆塘周边小树林。

  以上事实,有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建水县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云南众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云众测检20170885号)》为证。

  你收购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25日告知你收购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你收购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7〕13号)及《送达回执》于2017年10月26日送达你收购点,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7〕1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在建水县面甸镇安边哨万寿菊收购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万寿菊发酵。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收购点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水沪农商村镇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账号:*************

  你收购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收购点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收购点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收购点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