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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34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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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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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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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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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环罚字〔2017〕16号
建水县利彦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李兴华
地址:建水县曲江镇湾子村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8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4月建设的搅拌站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建水县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7年11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7〕16号)及《送达回执》于2017年11月9日送达你公司,在时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7〕1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基础设施的建设。2、针对你投资140万元搅拌站未批先建项目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水沪农商村镇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