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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34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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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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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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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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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环罚字〔2018〕04号)
建环罚字〔2018〕04号
云南天远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喻勇
企业地址: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委会老妈妈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6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位于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委会的建水县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工厂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水县城市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改扩建工程》于2012年12月试运行以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5000立方垃圾滤液收集池、垃圾填埋工程仍未建设完成;2、《建水县城市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改扩建工程》项目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出具的《建水县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8〕04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6月7日送达该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 6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减免云南天远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的报告》未提出听证要求,《关于请求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减免云南天远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的报告》中明确表示积极配合整改,希望我局从轻处罚,我局鉴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酌情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8〕04号)、《送达回执》及该公司的《关于请求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减免云南天远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的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该公司应当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在此期间,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沪农商村镇银行
户名: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