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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341-167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7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环罚字〔2018〕16号)

  红河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罗建国 

  企业地址:建水县南庄镇大桥村狗冲 

  红河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以下简称“公司”),经我局建水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8日,建水县环境监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建水县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8月8日出具的《建水县环境现场检查笔录》、《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8〕16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8月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8〕16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在此期间,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沪农商村镇银行 

  户名: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