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环强决字〔2018〕1号
林亚华电瓶铅冶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亚华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牛屎坡(云南省建水县永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
事实理由:2018年4月12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云南省建水县永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有人非法提炼电瓶铅,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厂两条反射炉正在从事提炼电瓶铅的生产活动。
以上事实,有建水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出具的《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第一项“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种类:查封设施、设备,扣押物品。
期限: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
查封设施、设备,扣押物品清单: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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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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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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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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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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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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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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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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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HE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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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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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华电瓶铅冶炼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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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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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控制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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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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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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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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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华电瓶铅冶炼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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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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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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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林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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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华电瓶铅冶炼厂内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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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瓶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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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无
|
林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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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鸿鑫选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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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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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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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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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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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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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鸿鑫选厂仓库
|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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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炉及相关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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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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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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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鸿鑫选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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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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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决定对你厂实施查封叉车1辆、2个电源控制盒、电源总开关1个,反射炉及相关配套设施2条,扣押废旧电瓶铅61.8吨,铅锭60.62吨,在此期间,你厂必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