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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327-666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4-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环罚字〔2019〕04号)

建环罚字〔2019〕04号

林永生废机油收购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永生

  地址:建水县南庄镇李伍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对你位于南庄镇李伍村的废机油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机油收购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执法人员出具的《建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9〕04)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3月22日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22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废机油的收购经营活动;

  2.没收现场收存的废机油2.48吨、油桶11个、油罐2个。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在此期间,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