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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32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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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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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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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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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环罚字〔2019〕02号
建水县豪帅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734319248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宝明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石房子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对你公司300kt/a冶金锰炉料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循环水池外围有冷却水混杂部分煤焦油泄漏现象,少部分通过雨水沟排至公司外围。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执法人员出具的《建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9〕02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3月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并于当日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为证及你公司《建水县豪帅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300kt/a冶金锰炉料生产线行政处罚回执书》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在此期间,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款收报”将罚款缴至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240700000003278001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