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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32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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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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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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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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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环罚字〔2019〕01号
云南群星化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顾昆生
企业地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7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象冲河排口处有废水外排的现象,经查该废水为公司职工洗澡、洗衣服时产生的废水,由于上班时少量的高锰酸钾附着在衣服上,故废水呈红色。
以上事实,有建水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1月7日出具的《建水县环境现场检查笔录》、《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9〕01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1月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8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9〕01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在此期间,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沪农商村镇银行
户名: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