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9-185314-376
-
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7-10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建环责停字〔2019〕02号)
建水县瑞德制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DF3A9B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谢发先
地址:建水县坡头乡阿西冲村口
2018年8月10日建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11000吨/年超细粉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原料场堆未按“三防”要求建设,现场提出整改要求。2019年6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再次对你厂11000吨/年超细粉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原料堆场仍未按“三防”要求建设。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执法人员出具的《建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停产整治。改正方式:1、立即停止生产;2、制定整治方案;3、根据建环违改字[2019]35号通知内容进行整改;4、整改期限: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
你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我局将依法对你厂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