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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4-0002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0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中汇塑料有限公司决定书07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07号)

建水县中汇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PNAG80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严振武

居民身份号码:

地址:建水县南庄镇羊街和源冷库3号门5号仓库

2021年3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年产80万套塑料框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07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2月2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