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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306-94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恒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决定书04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04号

红河州恒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560090569D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黄剑

地址:建水县羊街工业园区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建水县羊街工业园区对红河州恒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原料输送工段未完全密闭,作业时原料粉尘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录像说明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04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1日送达你公司,期间;未收到你公司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本局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