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9-185250-866
-
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5-06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23号)
建水县曲江镇石岗箐采石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79286579XD
法定代表:李跃文
地址:建水县曲江镇东山干寨村委会
2021年2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建水县曲江镇东山干寨村委会对建水县曲江镇石岗箐采石场(以下简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场于2006年建成,但一直未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你场区内废矿物油露天堆放,未严格按照规定储存危险废物和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2月4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及2021年4月15日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场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23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4月16日送达你场,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经研究,你场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场未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2.针对你场场区内废矿物油露天堆放,未严格按照规定储存危险废物和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