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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250-404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21号)

  建水县浩捷机制沙销售部: 

  负责人:徐洪兴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委会白水河村63号 

  2021年3月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陈官镇鸿达驾校旁对建水县浩捷机制沙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销售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销售部沙料露天堆放,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3月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销售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告知你销售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销售部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21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4月19日送达你销售部,你销售部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经研究,你销售部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销售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