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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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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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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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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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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20号)
建水县包家山铅锌洗选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763888503D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邹金田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包家山村大长地坡
2021年1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建水县临安镇陈官包家山村大长地坡对建水县包家山铅锌洗选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维修生产机械设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用4个桶废机油桶收集后堆存于厂区球磨机旁,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机油,未建立健全危废相关处置台账。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录像说明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10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4月19日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厂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