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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249-897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15号)

  欧阳海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无 

  地址:蒙自红运富康园1幢2单元401室 

  2021年1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高官营村对欧阳海涛个人(以下简称“你”)向云南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租的搅拌站(2019年脱贫村组公路建设项目曲江8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洗沙废水和搅拌机清洗废水未设置沉淀池收集,通过搅拌站旁边的农灌沟外排进入曲江大河,对曲江大河水体水质造成一定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1月3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15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4月20日留置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于2021年4月22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15号的申请陈述》材料及搅拌站拆除照片,材料中对环境违法造成的影响深感后悔,现已全部拆除搅拌站的所有生产设备,希望我局能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虽然你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但鉴于你积极配合整改,拆除生产设备的行为我局酌情给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