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9-185249-703
-
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5-06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14号)
澜沧凯泰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323077408E
法定代表:刘吉书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新寨村委会唐家庄
2021年2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建水县临安镇新寨村委会唐家庄对澜沧凯泰矿业有限公司租赁的建水县宏吉洗选加厂(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22日,你公司尾矿废水输送管破损,致使尾矿水排入外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2月2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21】017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14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4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