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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24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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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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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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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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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13号)
建水县利堰助剂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30969467XU
法定代表:梁静怡
地址:建水县庄子河南营寨
2021年2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建水县庄子河南营寨对建水县利堰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洗涤塔循环水池污泥和不合格石灰及无法溶解的生石灰、砂石等固体废物堆存于沉砂堆场,部分堆存的沉砂覆盖有遮阴网,部分露天堆存,沉砂堆场地面未做硬化,且未设置雨棚、围栏、围堰、截污沟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你公司洗涤塔除尘循环水池下方设有一个排放口,循环水池内的污水可通过该排放口外排,现场检查时,该排放口未开启,但该排放口与雨水沟道之间的地面有明显黑色排放痕迹,雨水沟道内有大量黑色沉淀物。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2月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12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1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针对你公司洗涤塔循环水池污泥和不合格石灰及无法溶解的生石灰、砂石等固体废物堆存于沉砂堆场,部分堆存的沉砂覆盖有遮阴网,部分露天堆存,沉砂堆场地面未做硬化,且未设置雨棚、围栏、围堰、截污沟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2.对你公司洗涤塔除尘循环水池下方设有一个排放口,循环水池内的污水可通过该排放口外排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