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9-185249-298
-
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5-06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11号)
红河宏俊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L3MGF8T
法定代表:李俊南
地址:建水县青龙镇老里硐村委会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建水县青龙镇老里硐村委会对红河宏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沥青搅拌站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你公司沥青搅拌站原材料石料、石粉沙、皮带输送等易产生扬尘的工段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无组织排放的措施,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2021年4月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11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1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沥青搅拌站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按项目投资100万元的2%给予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元;针对沥青搅拌站原材料石料、石粉沙、皮带输送等易产生扬尘的工段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