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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4-0002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8-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39号)

  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566206761Q 

  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62********

  法定代表:王希影 

  地址:建水县面甸镇闫把寺村委会 

  2021年7月1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面甸镇闫把寺村委会对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破碎工段喷淋设施停运,堆场雾炮机停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你厂砂石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7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我局于 2021年8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39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8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经研究,你厂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厂破碎工段喷淋设施停运,堆场雾炮机停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2.对你厂砂石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粉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