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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5-0002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8-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38号)

  建水县聚缘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PK1PL3B 

  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770625**** 

  法人代表:唐林斌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白马冲 

  2021年7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陈官白马冲对建水县聚缘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物颗粒燃料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项目总投资38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7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我局于 2021年8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38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8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生物颗粒燃料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行为;项目总投资380万元;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