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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23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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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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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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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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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29号)
建水县鑫源养猪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MLEY20
法定代表:欧建云
地址:建水县面甸镇湾塘村委会黑泥地村
2021年4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面甸镇湾塘村委会黑泥地村对建水县鑫源养猪场(以下简称“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通过养殖场外围墙水泥管排放养殖污水;查阅2021年5月1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养殖场出具的《检测报告》(KYJC2021〔0208〕号),对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你养猪场污水排放口的氨氮检测值为268mg/L,超标准值80mg/L2.35倍;总磷检测值为52.1mg/L,超标准值8.0mg/L5.51倍;化学需氧量检测值为1160mg/L,超标准值400mg/L1.9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4月3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养殖场2021年5月1日出具的《建水县鑫源养猪场检测报告》(KYJC2021〔0208〕号)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29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5月12日送达你养殖场,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养殖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