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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6-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09号)

  建水浙建塑料加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孙梁凑 

  地址:建水县南庄镇羊街工业园区 

  2022年4月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将废水拉到外环境倾倒。我局执法人员到倾倒点建水县南庄镇干龙潭村委会咪咪山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4月3日、4日将2车工业废水倾倒至建水县南庄镇干龙潭村委会咪咪山兰磊塑料颗粒加工点旁的天然土坑。2022年4月8日,我局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咪咪山倒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2022年4月13日出具监测报告(废水)显示:砷1.03mg/L,硒0.0011mgL,总铜18.2mg/L,总铅52mg/L,总锌129mgL,总镉1.23mg/L,氟化物丶2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染物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砷0.5mg/L,超标1.06倍;总铜1.0mg/L,超标17.2倍;总铅1.0mg/L,超标51倍;总锌5.0mg/L,超标24.8倍;总镉0.1mg/L,超标11.3倍;氟化物21mg/八,超标1.1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4月6日、7日8日、9日、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4月13日出具的(红环监(指令)字【2022】005号)监测报告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09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6月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中阐述你公司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环境违法问题,并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现公司因受疫情等的影响,资金周转困难,面临倒闭的风险,恳请我局考虑公司为初次违法给予免除经济处罚,以帮助企业渡过目前困境。经核查,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免除处罚的情形,但鉴于在疫情期间,你公司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给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倾倒工业废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倾倒的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情形为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1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45.4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45.4万元。鉴于公司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你公司倾倒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肆仟元整(35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