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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zsthjjjsfj/2025-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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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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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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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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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08号)
刘炎锋: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炎锋
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高家寨村
2022年4月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将废水拉到外环境倾倒。我局执法人员到倾倒点建水县南庄镇干龙潭村委会咪咪山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1年10月将5车69.42吨工业固体废物倾倒至建水县南庄镇干龙潭村委会咪咪山兰磊塑料颗粒加工点旁的天然土坑,并于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3日分另付给兰磊200元及800元的费用。根据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及要求,云南涌顺铝业有限公司已将现场清理的表层土及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对倾倒点进行了复土复绿,处置费用共计肆万柒仟柒佰伍拾捌点捌元(47758.8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4月6日、7日、8日、9日、10日、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云南德福环保有限公司称重计量单、云南涌鑫铝业有限公司称重计量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4月21日出具的红环监(指令)字【2022】007号)、(红环监(指令)字【2022】008号)监测报告及2022年5月30日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08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6月6日电子送达给你,你于2022年6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不陈述申辩意见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经查,你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5车69.42吨工业固体废物倾倒至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的违法事实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量为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固体废物类别为2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1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9.8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9.8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你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元整(19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