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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23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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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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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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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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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07号)
兰磊: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兰磊
地址:建水县南庄镇干龙潭村委会咪咪山
2022年4月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将废水拉到外环境倾倒。我局执法人员到倾倒点建水县南庄镇干龙潭村委会咪咪山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于2020年12月在建水县南庄镇干龙潭村委会咪咪山新建一条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并于2021年3月投入生产,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投资30万元;
2、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你私自同意刘炎锋及建水县浙建塑料加工有限公司将5车工业固体废物及2车工业废水堆放、倾倒至建水县南庄镇干龙潭村委会咪咪塑料颗粒加工点旁的天然土坑,并于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3日分另收取了刘炎锋200元及800元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4月6日、7日8日、9日、13日、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4月13日、4月19日、4月21日出具的(红环监(指令)字【2022】005号)、(红环监(指令)字【2022】006号)、红环监(指令)字【2022】007号)、(红环监(指令)字【2022】008号)监测报告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07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6月6日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经查,你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在建水县南庄镇干龙潭村委会咪咪新建一条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期间私自同意他人堆放、倾倒废水、废渣,并收取1000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塑料颗粒加工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为4;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进程处于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违法持续时间1年以上不足两年,裁量等级为4。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0.867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0.86万元;私自同意他人堆放、倾倒废水、废渣的行为属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拆除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的所有生产设备;
2、针对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86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