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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zsthjjjsfj/2025-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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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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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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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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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05号)
张来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后所村委会孔家营村229号
2022年3月1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建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供查获废机油信息,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3月1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供的《建水县运管局工作对接单》及你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收购协议》、《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陆良玉平废物回收站营业执照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05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3月30日电子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经审核,你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1.52吨废机油。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