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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5-0002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2-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43号)

  商磊塑料框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660*******

  现场负责人:商磊

  地址:建水县南庄镇李海寨村口

  2021年8月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南庄镇李海寨村对商磊塑料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以下简称“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21年6月10日建设安装完成两台塑料框生产设备,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总投资17.8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8月2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43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审核,你厂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按建设项目总投资17.8万元的百分之三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元整(534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