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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zsthjjjsfj/202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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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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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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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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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40号)
建水县坤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P854X3G
公民身份号码:370782***0214****
法定代表:常焰太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苟街村委会庄户村
2021年7月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苟街村委会庄户村对建水县坤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500t/a万寿菊颗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项目总投资9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7月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40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7月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法定期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7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意见书中表示对900万的投资金额存有异议,需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实际投资金额进行评估。2021年8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昆明勤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建水县坤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拟确定需缴纳环保局罚款金额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勤力评报字(2021)第223号),报告中明确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210.4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第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第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第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按评估投资总额210.43万元的1%给予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零肆拾叁元整(2.104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