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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21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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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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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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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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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3〕04号)
廖天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廖天峰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永泰镇孔埠村廖家组12号
2023年5月2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南庄镇小水箐村拜起山脚对你承租的建水县秀水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承租建水县秀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商品猪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自建管道外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5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5月2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30日出具的现场照片及2023年6月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3〕04号)于2023年7月24日电子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自建管道外排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