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235-414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16号)

  建水县豪帅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分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Y62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郝跃忠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放陈官村石房子山 

  2022年6月1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放陈官村石房子山对建水县豪帅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配比仓处于半封闭状态,进料环节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集气罩,现场堆积粉尘较多,存在粉尘飞扬问题。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6月17日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16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8月2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原料配比仓处于半封闭状态及进料环节未安装集气罩的违法事实为落实部份措施,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提取,裁量等级为0。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1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计算金额为5.15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5.1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你公司原料配比仓处于半封闭状态,进料环节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集气罩,现场堆积粉尘较多,存在粉尘飞扬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