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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23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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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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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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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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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18号)
红河红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70P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国才
地址:建水县曲江镇龙街村委会
2022年6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曲江外镇龙街村委会对红河红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混堆现象,堆放有不同型号加仑油桶、塑料桶、铁皮便携油桶共32个,其中:加仑油桶11个(5个为空桶,5个装有废矿物油约435公斤,1个装有柴油约85公斤),大小不一塑料桶16个(空桶12个,3个装有黄油,1个装有废矿物油约25公斤),铁皮便携油桶5个(4个为空桶,1个装有汽油约10公斤)。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6月19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18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8月3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混堆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数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生态破坏,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1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0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0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混堆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