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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234-763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14号)

  建水铭泰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向东 

  地址:建水县盘江乡新安村 

  2022年5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盘江乡新安村对建水铭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回水泵故障导致选矿废水经泄洪沟外排至南盘江。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5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及2022年5月2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14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6月2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选矿废水排至南盘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回水泵故障导致选矿废水经泄洪沟外排至南盘江的废水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情形为处理设施破损造成跑冒滴漏,裁量等级为3;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无验收,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二次:裁量等级为2;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该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25.75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25.7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你公司回水泵故障导致选矿废水经泄洪沟外排至南盘江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元整(25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