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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234-575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7-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12号)

  建水县铭远养殖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PABHC1A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尤家生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幸福村白土山 

  2022年4月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幸福村白土山对建水县铭远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的粪污。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4月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12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6月15日送达你养殖场,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你养殖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养殖场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1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正规定时限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0;消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4.4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4.4万元。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的粪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