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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14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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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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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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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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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宏吉矿业洗选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12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建环罚字〔2024〕12号
建水县宏吉矿业洗选加工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665515631D
居民身份证号码:
投资人:刘克伟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新寨村委会唐家庄
2024年3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组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新寨村委会唐家庄对建水县宏吉矿业洗选加工厂(以下简称:本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露天堆放800吨钛精矿,占地面积600平方。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3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4〕12号)及《送达回证》于2024年5月22日直接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你厂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露天堆放800吨钛精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你厂违法事实为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500平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厂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2次:裁量等级为2;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厂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0.4。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1476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1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厂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露天堆放800吨钛精矿,占地面积600平方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