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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14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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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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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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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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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利和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11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建环罚字〔2024〕11号
建水县利和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DF6DNL05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保伟
地址:建水县矿产品交易市场A区2号
2024年3月2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建水县矿产品交易市场对建水县利和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建设一条石料加工生产线,2024年3月15日调试生产至2024年3月18日后停产,项目总投资8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3月26日出具的《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2024年5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4〕11号)及《送达回证》于2024年5月23日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石料加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 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0.4。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0.834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0.83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石料加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元整(8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