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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05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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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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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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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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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4〕10号)
李天富:
负责人:李天富,男,汉族,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鸡街乡太坪村民委椿天坪村11号
经营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大湾子农场
2024年4月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大湾子农场对你的堆场进行(以下简称:你)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露天堆存煤炭3000吨、煤矸石3000吨、铁矿石10000吨、沙石料5000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4月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4〕10号)及《送达回证》于2024年4月28日直接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你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露天堆存煤炭3000吨、煤矸石3000吨、铁矿石10000吨、沙石料5000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你的违法事实为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500平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0.4。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140625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1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露天堆存煤炭3000吨、煤矸石3000吨、铁矿石10000吨、砂石料5000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