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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505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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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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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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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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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4〕07号)
建水县中林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MHKCXP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毛磊 联系号码: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大湾子发坟冲
2024年3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大湾子发坟冲对建水县中林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腻子粉加工项目于2018年由建水县临安镇沙沟村搬迁至建水县临安镇大湾子发坟冲,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1年1月新建制砂生产线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3年1月新建涂料生产线需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生产至今天,涂料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生产线总投资3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3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投资额证明等为证。
1、你厂“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2、违反环评制度“三同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厂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4〕07号)及《送达回证》于2024年4月28日直接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该权利。
经研究,1、你厂腻子粉加工项目于2018年由建水县临安镇沙沟村搬迁至建水县临安镇大湾子发坟冲,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1年1月新建制砂生产线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过追溯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依据相关规定对违反环评制度“三同时”的行为进行处理。2023年1月新建涂料生产线需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生产至今天,涂料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你厂涂料生产线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 1;建设进程为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 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厂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 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 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厂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 0.4。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0.3195 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0.31万元。
2、违反环评制度“三同时”的行为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5,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厂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厂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0.4。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21.3333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21.3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针对2023年1月新建涂料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元);2、针对你厂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元整(213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2161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