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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046-210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不罚字〔2024〕05号)

  建水县云兴锰粉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587362165H 

  居民身份证号码: 

  投资人:陈涛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狗街村委会松树脑 

  2024年3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狗街村委会松树脑对建水县云兴锰粉厂(以下简称: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新建一条富集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3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2024年3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经研究,你厂自行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鉴于你厂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规定对未批先建的行为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厂新建一条富集生产线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