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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9-185035-715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4〕08号)

  建水县锌源经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Q2XFC68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白祖好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建民路城郊村委会十一组 

  经营地址:建水县放马坪矿产品交易市场B区2号 

  2024年3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建水县源兴矿业信息有限公司放马坪矿产品交易市场B区2号对建水县锌源经贸有限公司的铅锌加工生产线(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月1日承租建水县源兴矿业信息有限公司放马坪矿产品交易市场B区2号后于2023年5月投资20.76万元建设一条铅锌加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露天堆放450平方的原料。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3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4〕08号)及《送达回证》于2024年4月29日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铅锌加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露天堆放450平方的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决定对你公司铅锌加工生产线“未批先建”的行为免于处罚;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450平,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0.4。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084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针对铅锌加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2、针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露天堆放450平方原料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