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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质量状况
  • 索引号
    20240919-183605-099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17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D2YN202104150040、D2YN202104150053、D2YN202104150060号交办投诉问题的办理情况

  一、D2YN202104150040号交办投诉问题办理情况

  (一)反映问题

  举报内容:红河州建水县南庄镇高新寨村的个体养猪场(养殖规模约500头)距离村民活动室仅20多米,恶臭影响群众生活。

  (二)检查处理情况

  2021年4月16日,在收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2YN202104150040号转办举报件后,建水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由县委常委、副县长耿玲德牵头,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南庄镇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组成专班及时现场核实处理。

  经调查核实,举报的个体养猪场为建水县彭兵养殖场,位于建水县南庄镇小新寨村委会高新寨村田塘湾,始建于2001年,主要从事小猪繁殖及生猪饲养。2001年至今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场占地面积约2亩,共3圈猪舍,1圈保育室,1圈母猪室,1圈商品猪室,现存栏生猪210头。建成30m3三级沉淀池一座。2019年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建水县畜禽粪污资源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通过“填平补齐”原则完善该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了50m3沼液池1个(未做封盖)、36m3堆肥设施1个(建设有顶棚、围挡,地面已硬化),配备污水管道250 m、污水泵一个,总投资12.04万元。通过项目实施,实现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4.2%,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养殖场污水由管道排入厌氧发酵池后进入沼液池,在沼液池内暂存2天左右,通过污水泵系统进入自家山地用作农肥。猪粪一日一清,集中堆肥风干后用作农肥。举报的恶臭主要源于养殖场门口沼液池未做封盖,产生的臭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021年4月16日,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南庄镇人民政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现场对举报情况进行了核实,并责令养殖场负责人对存在问题进行立行立改。一是2021年4月17日前对露天的沼液池进行封盖。二是要求业主对养殖场产生的猪粪进行一日一清。三是要求业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确保污水不外排。四是南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班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南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班对养殖场周边群众进行走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切实推进问题整改落实。

  2.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牵头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组建专班,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排查监管,确保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对群众反映的投诉举报问题依法依规、及时有效调查处理,不断增加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D2YN202104150053号交办投诉问题办理情况

  (一)反映问题

  每天清晨五至八点傍晚四至六点,红河州建水县朝阳北路片区的豆腐作坊和米线店燃煤排放废气,异味扰民。

  (二)检查处理情况

  2021年4月16日,在收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2YN202104150053号转办举报件后,建水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由沈也程副县长牵头,临安镇人民政府、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河州生态环境保护局建水分局组成专班及时办理。4月16日下午,工作专班到建水县朝阳北路片区进行走访调查,召集涉及该片区的东林、崇正、永祯、文庙、崇文、西林6个社区干部召开座谈会,仔细了解该片区大气污染防治、群众环境污染投诉、餐饮业燃煤使用情况,随后进入社区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走访调查核实,举报件所反映的问题属实。主要表现为朝阳北路片区,上午5—10时左右部分豆腐作坊和米线店使用原煤作燃料制作豆腐和从事经营;下午4—6时部分餐饮业主燃烧机制炭从事经营,造成一定环境污染,影响附近居民。

  举报件所反映的问题,我县2018年以创建美丽县城为契机,对县城区餐饮业使用燃煤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对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进行集中整治,2020年12月底取缔了全部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普遍推广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灶、电加热锅。但由于受经营成本增加、燃料使用习惯、使用新型燃料后豆腐品质下降等因素影响,建水县朝阳北路片区仍存在部分豆腐作坊及米线店使用原煤作燃料的情况,存在的燃煤污染空气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

  一是由临安镇人民政府牵头,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联合执法,对朝阳北路片区豆腐作坊和米线店进行全面排查。二是对仍在使用原煤作燃料的豆腐作坊和米线店限期使用新型能源燃料。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动员仍在使用原煤经营者自觉停用烟煤、抵制烟煤,积极使用新型能源燃料,减少空气污染。

  2.开展摸底调查。对在县城区仍在使用原煤作燃料的经营者进行逐一登记建立台账,为集中整治找准污染源。

  3.集中开展整治。要求仍在使用原煤作燃料的豆腐作坊和米线店限期使用新型能源燃料。

  三、D2YN202104150060号交办投诉问题办理情况

  (一)反映问题

  举报内容:红河州建水县曲江镇干寨村石岗坡旁,小石头山采石场和石岗箐采石场,无证采石,扬尘扰民。

  (二)检查处理情况

  2021年4月16日,在收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2YN202104150060号转办举报件后,建水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由李钢常务副县长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曲江镇人民政府组成专班及时办理。

  经调查核实,举报的石场为建水县东山坝小石头山采石场、建水县曲江镇石岗箐采石场:

  1.建水县东山坝小石头山采石场。该石场2000年6月23日首次设立,生产规模10万吨/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086396375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5325242010127120093895,有效期限2021年1月26日至2026年1月26日),投资人合军帅(男,居民身份证号53252419900707****,家住建水县青云路1号26幢)。2020年11月2日,建水县自然资源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建水县曲江镇东山坝小石头山采石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涉嫌构成无证采矿违法行为,于当日立案查处,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已履行)。经建水县自然资源局巡查,该石场自2020年11月立案查处后至2021年1月26日取得采矿许可证期间,未发现非法开采行为。2021年4月1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对建水县东山坝小石头山采石场进行检查,发现该采石场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露天堆存砂石料及固废”“未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的环境违法行为。

  2.建水县曲江镇石岗箐采石场。该石场2000年6月23日首次设立,生产规模10万吨/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79286579XD,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5325242010127130093887,有效期限2021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1日),投资人李跃文(男,居民身份证号53252419751215****,家住建水县曲江镇小干寨村45号)。2020年6月,建水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卫片检查发现建水县曲江镇石岗箐采石场存在疑似违法采矿行为,经建水县自然资源局实地核实,发现有开采机械及开采痕迹,该石场存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涉嫌构成无证采矿违法行为,建水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对该石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已履行),后经多次巡查,该石场自2020年6月立案查处后至今未发现有非法开采行为。2021年2月4日,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调查核实,发现建水县曲江镇石岗箐采石场存在“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储存危险废物和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的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2月1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立案查处。

  2021年4月1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建水县自然资源局、曲江镇人民政府对建水县曲江镇石岗箐采石场进行检查,该采石场已停产整改。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建水县东山坝小石头山采石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拟对建水县东山坝小石头山采石场“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贰拾万元(200000元),“露天堆存砂石料及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贰万元(20000元),“未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环的违法行为处罚壹拾万元(100000元),处罚共计叁拾贰万元(320000元)。

  2.建水县曲江镇石岗箐采石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拟对建水县曲江镇石岗箐采石场“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贰拾万元(200000元),“未按照规定储存危险废物和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的违法行为处罚壹拾万元(100000元),处罚共计叁拾万元(300000元)。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采石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群众反映的投诉举报问题依法依规、及时有效调查处理,不断增加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