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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公开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6-0002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红河乾元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永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Q7LEF9L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649号海林酒店商铺

2026年6月17日,根据2026年长江经济带“清废行动”疑似问题(第二批)的函的线索推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岔科镇卫星遥感疑似问题点位排查过程中发现红河乾元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开始在岔科镇阻塘子坝塘地边荒地处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共计2000吨,占地400平方米,该堆存点地面未做任何防渗处理,无顶棚,四周无围挡,运输处置费用共计28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6年6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红河乾元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龙永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员工朱绍宏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6年6月17日、2026年6月18日2026年6月2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证明当事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2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建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6年10月2日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并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裁定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红河乾元物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裁量等级为5;

2.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堆放量2000吨,属于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

3.工业固体废物类别:该批物料来源为云南德福环保有限公司机制硅砂,云南德福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浸出毒性鉴别检测报告(H20240315-05)显示:TC240314007号样品氟化物(不包含氟化钙)检测结果为65.8mg/L,且云南德福环保有限公司环评材料提到机制硅砂为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故该物料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公司自2025年6月在此地堆存至今,属于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

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处罚系统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你公司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1次,本次为第1次,裁量等级为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未发生跨区域舆论影响,关注度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你公司已立即对该堆点的固体废物进行清运,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

4.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员工4人,2025年无营业收入,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0.4),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故取中间值0.25。

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50%×5+50%×[(5+5+3+1+1)/5]=4

修正系数计算: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7÷(4×2)×50%=-0.4375

并且[(A-1)/4]=0.75,符合区间值[0,1];(0.5+B)=0.0625,符合区间值[0,1]。

C=0.25

因运输处置费用为28000元,不足100000元,按100000元计算,故N=100000元 M=300000元

罚款金额计算:

X=N+(M-N)×[(A-1)/4]×(0.5+B)×C

=100000+(300000-100000)×[(4-1)/4]×(0.5-0.4375)×0.25

=102343.75元

根据裁量权规则计算结果为102343.75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舍去不足一千的部分为102000元。

综上,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2日